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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蒲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意见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3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及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蒲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蒲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杨敏娜     联系电话:0913-7261739

邮箱:pctzg2014@163.com


蒲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8月29日




蒲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及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含财政资金占主导地位的资金)、国债资金、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资金实施的所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统筹兼顾、科学优化、节约效能、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项目,严控建设规模,严禁违规举债,突出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四条  项目储备由县发改局统一协调,依据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中省政策支持方向,指导各镇办、部门共同参与,坚持“区分轻重缓急、科学评估论证”的原则,建立县级“策划项目库”,按照“策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补充一批”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县发改局结合“十四五”规划及上级政策支持方向,每年末向各镇办、部门下达策划任务,策划项目提请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纳入县级“策划项目库”统一管理。年中,发改部门可结合上级投资政策变化情况,对“策划项目库”进行增减调整,并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局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13号)相关规定,利用省、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格遴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所有中介服务机构或专业人员(包括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招投标代理、审计等),不得指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项目审批严格按照“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渭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事大厅”限时办结要求,坚持“一网通办理”流程,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高效审批模式,积极落实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机制。项目审批从“受理-办结”全过程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办结的,审批部门应说明情况,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可以延期办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投资额度履行报批程序。①投资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报请分管副县长、县长批示同意后,可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②投资3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③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后,可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

第九条  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办理土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评价等手续后,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十条  对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相关文件按程序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争取中省资金的项目,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可以建立“绿色通道”,按程序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建设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农业产业项目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未经县政府同意,各镇(办)、各部门不得以文件、合同等任何形式签订落地协议,变相出卖或违规共同开发公共资源。

 

第四章  项目报建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按照“估算控制概算”的限额控制原则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上级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可按规定实行行业审批。使用中省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需邀请发改局和相关行业部门参与。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上下浮动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报告,原审批部门视情况报请县政府批准后,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图和预算审批。行政审批部门(或上级行业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按照“概算控制预算”的限额控制原则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其中,施工图设计须经县规委会评审通过。《预算》由县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投标价格的控制依据。工程费用预算上下浮动超过概算10%(含)的,必须重新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拆迁、绿化等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展工程项目造价咨询。

(二)对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县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

(三)中省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时需尊重中省批复内容,邀请发改局和相关行业部门参与,其要求参照《蒲城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招投标审批。项目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说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报县行政审批局审批。

项目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招标及采购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未达到上述金额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包括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工程类项目:10万元(不含)以下的原则上可以不编入政府采购预算,10万元~60万元(不含)的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后可自行实施,60万~400万元(不含)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货物类项目:10万元(不含)以下的原则上可以不编入政府采购预算,10万元~30万元(不含)的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后可自行实施,30万元以上且达不到公开招标额度要求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三)服务类项目:设计、勘探、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未达到100万元的,在中介超市随机抽取。

(四)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有变化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审批阶段。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向住建部门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国有土地不动产证》(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率未达到规定要求,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域内拟争取中省资金的投资项目,在项目资金到位前,除已落实部分地方建设资金且中省申报要求中明确支持“在建或限定时限内开工项目”外,原则上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主要管理责任;项目单位承担项目直接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管,规范项目实施,严格落实“法人负责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等要求;各行业部门负责实施本行业项目,如果项目同时涉及几个镇办,则行业部门作出规划,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统一组织实施,不再分散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按部门职责对项目建设做好监管。

第二十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规模和投资原则上不予变更。确因政策调整、设计方案优化、地质结构变化、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等需变更项目规模的,建设单位须如实上报,由项目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核定,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已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包括消防、人防、安全生产等);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按照“预算控制决算”的限额控制原则编制《项目竣工决(结)算报告》,并及时报审计部门(或审计部门同意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局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计职责。

未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后,报请县委审计委员会审批同意,报审计部门(或审计部门同意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邀请行政审批、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及专家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施工单位据实结算。综合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须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综合验收;上级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须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须依法完成国有资产登记,建立管理机制,夯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格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包括音像、视频、照片、纸质资料等),建立档案管理机制,夯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结合工程建设进度,逐月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向统计、发改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作为各镇办、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进度考核依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完成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后,项目单位可根据需求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预拨申请,预拨资金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30%;项目单位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分次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发票、项目进度验收表等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还须经县长审批),作为资金拨付的凭证;竣工验收完成前,项目资金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70%;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须按照决算价格的3%预留项目质保金,质保期满、项目复验通过后予以拨付。扶贫项目资金拨付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资金不允许作为质保金滞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项目资金拨付:

(一)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

(二)申请拔付资金与工程建设进度不相符的;

(三)农民工资保证金未缴入“专户”的;

(四)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资金,留存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其他政府性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担负项目资金直接管理责任,主管部门担负项目资金主要管理责任,审计、财政等部门担负项目资金监管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规定,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实行工程终身质量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二条  有关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或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黑名单”监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一网通”并联审批时限要求,无故不参与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可视同为主管部门同意审批并按照“容缺受理”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主管部门和责任人承担责任;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未批先建、虚设项目、私自变更项目、超规模建设、违规举债、规避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刻意提高项目造价等违法违纪行为,除依法追回财政资金外,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移交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审计、督导巡查等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委。对发现问题不报告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监管中发生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应急性需迅速推进的项目,应简化审批流程,特事特办;可在工程验收前或者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蒲办发﹝2020﹞1号、蒲办发﹝2021﹞2号文件即行废止。本办法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30日,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

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审批部门

事项名称

1

人防部门

应建防控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

应急部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

地震部门

地震安全性评价

4

水务部门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取水许可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利基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5

政法委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批

6

文旅部门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证

7

气象部门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验收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8

交通部门

公路建设项目审批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9

国安部门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10

民族宗教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11

供水部门

供水报装

12

排水部门

排水报装

13

燃气部门

燃气报装

14

供热部门

热力报装

15

供电部门

供电报装

16

网信部门

通信报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