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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蒲城县农产品“两品一标”认证奖补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4-01 08:19

蒲政办发〔20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奉先街道办、紫荆街道办,县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

《蒲城县农产品“两品一标”奖补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蒲城县农产品“两品一标”认证

奖补办法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要求,为加大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两品一标”)的开发力度,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规模,提高“两品一标”等获证产品比重,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补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相关规定新获得农产品“两品一标”认证的,已纳入蒲城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享受过县财政补助的,均可申请奖补。

第二条 奖励目的

鼓励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基地建设、推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规范化管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和全程监管落实到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实现“产”“管”并举,辐射带动周边区域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遵循资源循环无害化利用,严格控制和鼓励减少农业投入品使用,注重产地环境保护,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条 奖补标准

(一)新认证1个绿色食品,补助8000元;

(二)新认证1个有机农产品,补助1.5万元;

(三)新登记1个农产品地理标志,补助2.5万元;

(四)农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期的,分别奖励5000元(绿色食品认证)、1万元(有机农产品认证)。

第四条 奖补规则

(一)对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到期当年不进行复查换证但重新申报并取得证书的,按复查换证进行补助。

(二)对同一单位或个人1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2种或以上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补标准进行补助。

(三)当年取得“两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领取补助后,同一产品再获得更高层次“两品一标”认证的,则按照获得的最高档次认证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

第五条 由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向社会公布获得“两品一标”认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农产品“两品一标”认证的奖补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七条 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补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

(二)申请单位填报《蒲城县农产品“两品一标”认证奖补申请表》(见附件),并持当年获得的认定证书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

(三)县农业农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审查申报单位材料真实性、查验证书真伪,形成推荐意见,再经农业农村局与财政局共同协商后,报县政府予以奖补。

第八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品牌形象,努力提高“两品一标”农产品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并自觉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监督。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奖补对象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县财政局确保奖补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第十条 县政府将从项目支持、资金倾斜、科技投入等方面优先扶持“两品一标”企业。获奖单位或个人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认证的,将其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予以政策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3月31日起废止,有效期五年。

图解:http://www.pucheng.gov.cn/gk/fdzdgknr/zcjd/115129.htm

网络编辑: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