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正文

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蒲城县重点企业“服务绿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9-23 15:36

蒲政办发〔2022〕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奉先街道办、紫荆街道办,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蒲城县重点企业“服务绿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  

蒲城县重点企业“服务绿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省市稳经济大盘会议精神,落实蒲城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打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建设“政务、商务、服务”一体的营商环境,营造“亲商、安商、便商、富商”的社会氛围,扶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确保工业倍增计划落地落实,实现工业强县,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渭南市重点企业“服务绿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绿卡”是指由县政府发放,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优质服务,是企业在全县范围内办事的“绿色通行证”。

第四条 “服务绿卡”资格条件,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农业企业。

(二)年产值达5千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5千万元;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7千万元;住宿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餐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千万元;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5亿元;科技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建筑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综合相关指标评定,择优选取。

(四)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考虑,认为需要扶持的其他企业。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为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企业”。

第五条 “服务绿卡”的认定和发放。

(一)上报。各镇政府、管委会和县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符合条件企业的筛选,提出拟发卡企业名单,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企业投资综合服务窗口(王颖:17769101772)。

(二)审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汇总形成全县拟发卡企业名单后,组织发改、工信、统计、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金融、税务、生态环境、应急、住建、科技、文旅等部门集中审核。

(三)确定。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提出发放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四)公示。在县级官方新闻媒体对拟发放“服务绿卡”的企业进行公示。

(五)发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服务绿卡”发放工作(享受“服务绿卡”的企业简称“持卡企业”)。

第六条 持卡企业享受以下服务:

(一)县级领导包联服务。建立县级领导联系持卡企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持卡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扶持更多企业做大做强。

(二)政策优先扶持服务。有关部门可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持卡企业,进一步深化银企互动,帮助持卡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做好持卡企业的应急转贷资金申领和产业基金投放,及时将持卡企业申报符合政策要求的科研、技改、新产品开发项目列入地方计划;积极支持持卡企业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项目(产品)推介等方面的宣传。

(三)绿色通道服务。在县政务服务大厅建立绿卡服务窗口,为企业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程帮办、专人服务;对非入驻大厅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办理中的问题;对超出县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相关部门指派专人协助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部门跟踪服务。县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督促,协调处理本部门涉及为持卡企业服务的相关工作,并指派专人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对外公布责任领导和专办人员的姓名、联络方式、投诉电话,接受企业咨询和社会监督。持卡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预约有关部门上门办理,有关部门对办理情况进行实时跟踪。

(五)建立政府与持卡企业沟通互动机制。县级有关部门采取入企调研、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持卡企业交流政策信息、沟通感情,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条 持卡企业应依法依规经营、照章纳税,自觉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服务绿卡”的使用管理。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立“服务绿卡”日常管理制度,做好“服务绿卡”的制发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服务绿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两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服务绿卡”不得转借和复制,如发生丢失或损毁,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补办。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告作废该企业的“服务绿卡”:

1. 持卡企业撤走设备、资金,导致达不到持有“服务绿卡”最低条件要求的;

2. 持卡企业注销、迁移出本县的;

3. 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

4. 持卡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 其他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商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等,确保有力有序推进。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31日自行废止。试行期满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