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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蒲城县槐院巷历史文化街区、达仁巷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务公开组 发布时间:2023-02-10 17:14

蒲政发〔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奉先街道办、紫荆街道办,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蒲城县槐院巷历史文化街区、达仁巷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蒲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蒲城县槐院巷历史文化街区、达仁巷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有序的历史文化街区环境,充分展示历史文化名城传统风貌,打造一流历史文化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蒲城县槐院巷历史文化街区、达仁巷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历史街区)位于县城中心,为2021年陕西省政府批准的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对外名称为槐院里),范围为:北至延安街、西至重泉路、东至人民路(达仁巷片区至达仁巷东口南北巷)、南至东风街。

第三条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街区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凡在历史街区范围内居住、办公以及从事商业经营、购物旅游、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架构

第四条 蒲城县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历史街区保护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蒲城县人民政府委托陕西华山旅游集团蒲城有限公司依据《槐院里历史文化街区开发协议》负责历史街区的建设、运营等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以下工作:负责历史街区总体规划的协调指导、评审把关工作;协调做好各功能区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和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法监管工作;负责历史街区商业指导和依法监管工作;负责统筹协调主管行政部门对街区民居的规划建设和商业审批工作;做好对内对外联络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决定事项;做好历史街区安保维稳工作。

奉先街道办和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商务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公安交管大队、卫生健康局、工信局、环卫管理中心、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电力局、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历史街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陕西华山旅游集团蒲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蒲公司)作为建设和运营主体,依据《槐院里历史文化街区开发协议》负责做好历史街区规划建设、业态布局、招商管理、街区经营管理、宣传营销等整体运营工作;负责历史街区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维护好历史街区公共设施、市容市貌以及环境卫生秩序;做好交通及车辆停放管理;组织开展各种营销宣传活动;引导企业合法诚信经营,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办公室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掌握历史街区建设、管理和运营等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 历史街区坚持“县政府主导、企业建设运营、办公室监督管理”原则,由华蒲公司在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情况下实行统一规划设计、联合改造建设、统一业态布局、统一招商管理、统一宣传营销。

第九条 华蒲公司负责区域,由华蒲公司按照历史街区整体规划、业态分布,按照《槐院里历史文化街区一期修建性详细规划》积极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条 对历史街区范围内的民居,按照分区和分类进行管控。属于保护类建筑(含挂牌保护院落和有价值建筑)不涉及规划审批手续办理的,需按照住建局规定进行修缮,不得违法拆除、改建和扩建。成为危房的,须按照《蒲城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蒲城县槐院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蒲城县达仁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槐院里历史文化街区一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蒲城县槐院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管控导则》等相关规定审批后实施;其他民居按照《蒲城县槐院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管控导则》,由原住户自行改造沿街风貌;在已规划为公共配套设施并纳入征迁范围尚未搬迁的房屋,不得进行改造,房屋拆除前在不影响原住户正常通行的原则下,按照该公共配套设施的风貌管控设计,对该住户房屋外立面进行景观隔离。

第四章  商业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历史街区内所有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华蒲公司负责做好历史街区的发展规划、市场调研、业态布局和经营秩序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推介历史街区,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商业文化活动,提高历史街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已征迁并统一改造的,由华蒲公司招商运营。未征迁的原住户以居住为主,未经许可不得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确需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按照《蒲城县槐院里历史文化街区商业指导意见》进行业态审核批准,由原住户产权人自主经营。原住户不愿自主经营的,可以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原则,由原住户产权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由华蒲公司落实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在历史街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四条 历史街区内所有从事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业态布局,未经办公室允许,不得擅自从事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保持历史街区的业态定位,创建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办公室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调解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历史街区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十五条 办公室要指导组织历史街区商户制定商业经营管理公约,支持商户参加或者组建相关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维护业主、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文物及传统风貌保护与改造管理

第十六条 历史街区范围内下列历史实物遗存均属于历史文化遗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传统空间格局和街巷结构;

(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人故居、纪念性建筑物、宗教建筑物、民居等历史实物遗存,包括各种装饰装修构件;

(四)古树名木、构筑物等;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历史街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严格遵循《蒲城县槐院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蒲城县达仁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槐院里历史文化街区一期修建性详细规划》,保护历史街区整体风貌,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街巷胡同肌理、传统建筑格局,保持历史街区空间形态、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基本保持街区原有功能性质。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需要施工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在将建设方案报文物管理部门按管理级别审批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同时,还需将建设方案报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对历史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随意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确需改建和装修的,其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历史街区的分区、分类管控要求,经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沿街门面、住户的外立面改造应根据《蒲城县槐院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管控导则》进行设计统一实施,应当尽量保持和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属私人所有的房产,可由产权人按照《蒲城县槐院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管控导则》设计要求,经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审核后自行改造,也可由产权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改造,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产权人、使用人不愿履行或无力履行保护义务的,由办公室采取措施进行保护,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进行安置补偿。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街区内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不得擅自在临街建(构)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第二十条 历史街区内临街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构)筑物进行整治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历史街区内原住户和商户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按照历史风貌等相关要求,通过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审核并经相关行政审批后方可施工。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立面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营业面积内的外装饰设计;

(四)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五)占用、挖掘道路;

(六)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七)其他影响历史街区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个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街区内从事下列室外公共活动的,举办者应按办公室统一安排,并依法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一)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影视拍摄、体育等活动;

(二)在公共广场举办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

(三)举办其他文化、商业等群众性聚集活动。

未按程序审批,擅自举办以上活动的,办公室应当及时劝阻,并责成举办者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经劝阻无效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历史街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落实历史街区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防火安全工作,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为改善历史街区通行条件,激发街区活力,优化街区形象,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水平,槐院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设置步行街。办公室会同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实施历史街区交通管理方案。进出历史街区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历史街区交通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历史街区的步行街应当设置多个出入口,保证交通畅通无阻,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第二十六条 历史街区应当按照公安交管、规划和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要求,在蒲城县游客集散中心设置摆渡交通,在历史街区附近设置大中型停车场,划定大型、小型机动车停车位。停车场的日常管理、人员培训等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安交管部门参与。

第七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历史街区内公共场所的雕塑、景物小品、公厕、垃圾收集等公共设施,由华蒲公司负责按相关标准设置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爱护历史街区公共设施,禁止任何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历史街区内设置各类导向标志或者解说标牌的,应当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多国语言标识。

第三十条 历史街区内的夜景灯光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与历史街区的总体环境、格调相协调。

第三十一条 历史街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迁移、改动。确需迁移、改动的,应当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环境保护与绿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历史街区良好的环境卫生。历史街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和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和橱窗内吊挂、晾晒和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随地吐痰或者乱扔、乱丢、乱倒各种废弃物;

(四)施工场地不按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五)在历史街区水系内洗涤物品、取水倒水、丢弃垃圾和废弃物;

(六)其他影响历史街区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历史街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 历史街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街区管理规定,做好室内以及门前的环境卫生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历史街区内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历史街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的标准安装空调、废气处理设施;

(二)在施工、商业或者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噪声、废气、废水等环境污染;

(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品;

(四)其他影响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历史街区内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等公共绿地内设摊、搭棚、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或者晾晒衣物;

(二)在树木上钉钉、缠绕铁丝,或者吊挂、晾晒衣被等物品;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偷取花草,或者擅自采花摘果、剪取枝条;

(四)擅自砍伐、迁移、截锯树木;

(五)擅自在树木、绿地上缠绕电线,设置亮灯和广告等设施;

(六)其他破坏历史街区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九章  违法惩处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市场监督、规划、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要求,不服从商业经营管理,扰乱公共秩序、交通安全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历史街区文物损毁、群体性事件等重要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追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办公室未成立前由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15日,有效期两年。

政策解读:《蒲城县槐院巷历史文化街区、达仁巷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网络编辑:汪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