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有效遏制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各镇(街道)是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落实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及时排查、制止各类违法违规焚烧行为,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扎实做好督导巡查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要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采取秸秆标准化机械还田、饲料化、肥料化收集利用等技术方法,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四、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宣传车、农村大喇叭等“线下+线上”方式,大力宣传禁止露天焚烧相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露天焚烧行为。各镇(街道)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监督举报。
五、凡违反本通告实施露天焚烧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置。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蒲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的通告》(蒲政通字〔2020〕10号)同时废止。
蒲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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